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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孩子 我们的未来
——维护校园安全 我们责无旁贷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谢沐  发布时间:2010-05-19 16:33:49 打印 字号: | |
  2010年3月23日早晨,福建南平市延平区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凶杀案,造成9人死亡,4人受伤,伤亡人员均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2010年5月12日上午8时左右,陕西省南郑县一幼儿园发生一起砍伤儿童事件,已造成7人死亡,20多人受伤。一系列校园惨案的发生,一个个稚嫩鲜活的小生命死于非命,每每读到此类新闻心如刀割,作为司法系统的一员更是深感惭愧。如何让我们的校园恢复往日的平静,让我们的孩子不再受到身体和心灵的伤害,我们责无旁贷,我们得有所作为,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我们所倡导的人民利益之上。

  首先,立法应当及时跟进,校园安全法须尽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之中。这些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针对性不强,有关校园安全管理的责任、机构设置、权限等都缺乏法律依据。

  美国纽约州早于数年前签署了一项取名“拯救计划”的校园安全法案。在此安全法案下,攻击教师、学校职员与学生的罪名,都从原来的行为不检加重为D级重罪。此安全法案中也包括了预防性的措施,它对幼儿园到十二年级学生提供礼仪人格教育及预防暴力课程,并要求所有学区制定一套完整的校园安全法规,提供职员防范暴力训练,规定学校要举报所有校园暴力事件,并建立起新的防范暴力计划。日本也制定出台了一部具体翔实的《校园安全法》,还为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了警棍、催泪喷子、钢叉。幼儿园使用安全教育画册教孩子们如何逃生、遇到毒气的时候如何用毛巾捂住嘴巴,非常生动,也很实用。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在我们将来的立法中可以考虑适当借鉴。

  其次,执法应当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校园暴力犯罪。故意伤害、杀害手无缚鸡之力的幼儿,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残忍程度令人发指,严重危害校园安全,社会影响及其恶劣;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人身危险性极大,丧心病狂,百姓对此类罪犯无不深恶痛绝,可谓罪大恶极。故此,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加大办案力度,迅速出击有力打击侵害师生生命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

  最后,大医治未病,多管齐下预防校园暴力犯罪,还孩子们天真无邪、和谐平安的校园。第一,各地应当增派警力加强校园尤其是小学和幼儿园周边环境的治安管理。2007年,加拿大多伦多一所高中发生一起枪杀案。此后,多伦多启动了“校园治安巡逻计划”,向多伦多数十所中学派驻了全职驻校警察。驻校警察对于改善学校治安,遏制犯罪起到了明显作用,在加拿大许多城市,类似校园治安强化措施已广泛采用。我们现在有了铁路警察、社区警察,作为最需要保护的校园,警察也应当驻进,有了警察保驾护航,孩子们自身也会有安全感。当然,驻校警察的设立无疑会给我们的公安部门带来人员配备等一系列需要解决问题,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增派警力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防是当务之急。

  第二,学校内部应当增强人手,加强保安训练,全校上下应当高度警惕,及时开展各种安全知识的教育。目前,很多学校的保安都是从地方聘用的社会闲散人员,安全维稳意识相对较低,面对暴力行为的应对能力也不高。因此学校可以考虑投入一笔资金,聘用一些年轻力壮的退伍军人或是经过专门训练的保安人员,加强学校的保安工作。另外,全校上下应当同心协力,在师生中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开展法制和安全知识教育。我们有一些地方的法官也已经主动走进校园,为学生们讲解法律知识和安全保护知识。

  第三,认真处理各类社会矛盾,防微杜渐,排除隐忧。正如温家宝总理在5月13日接受凤凰卫视采访时所说,针对儿童袭击事件,除了采取强有力的治安措施之外,我们还要注意解决造成这些问题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包括处理一些社会矛盾,化解纠纷,加强基层的调解作用。作为法官,尤其要注意妥善处理好人们的法律纠纷,坚持能动司法,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