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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生网恋被骗他乡 返家受阻遭强奸绑架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红  发布时间:2010-05-18 17:35:12 打印 字号: | |
  新余法院网讯  5月18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强奸、绑架学生案,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即判决被告人彭新蓬构成强奸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彭新蓬(化名赵祥)2007年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湖南省宁远县人,高三学生)后,双方经常在网上聊天,并逐渐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8月23日被告人彭新蓬到湖南省宁远县与被害人郭某见面,双方发生了性关系,2008年8月25日被告人彭新蓬以带被害人郭某到江西就读职业学校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郭某带到新余并住在某宾馆202号房间。2008年8月27日上午,被害人郭某提出离开新余回湖南,被告人彭新蓬不同意,为了不让她回去,彭新蓬就把郭某强行拉到洗手间里,将其脱至全身赤裸,让其坐在凳子上,然后彭新蓬拿出随身携带的手铐绕过洗手间里的水管,将郭某的双手反铐在一起,并且用透明胶带把她的嘴巴封住不让其呼救,然后彭新蓬就出门用郭某的手机卡给郭某的同学、姐姐、父亲打电话,以郭某的生命安全为要挟,要求郭某的父亲和姐姐寄钱到一张建设银行卡上。当天晚上,被告人彭新蓬又将郭某转移到床上,用透明胶带将其双手绑在床头,并用胶布把她嘴巴封住后,强行与被害人郭某发生性关系。次日,被告人彭新蓬再次将郭某反铐在卫生间水管上后离开房间,后郭某脱开手铐逃离并报警。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彭新蓬在被害人被绑着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同时被告人彭新蓬具有勒索钱财的目的,绑架被害人郭某为人质,以郭某的生命安全为要挟,向其亲属索要钱财。上诉人彭亲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符合强奸罪、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本案的教训是深刻的,令人深思,发人深醒,对被害人郭某来说无疑是“噩梦”,笔者在怒其不争,哀其不幸的同时,欲通过本案告诫在校学生,要以学习求知为重,谨慎交友,不盲从、不轻信,自尊自重,否则可能会带来一生的悔恨。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