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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刑满一年余 重操“旧业”二进宫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丁敏  发布时间:2010-05-18 15:29:57 打印 字号: | |
  5月16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吴秋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0.5万元。

  经审理查明,吴秋根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吴秋根闲来无事,便又操起了“旧业”。今年1月26日,在新余火车站附近一报刊亭旁,吴秋根以75元的价格卖给丁某某海洛因2小包。当日中午2点多钟,在准备将毒品卖给谌某某时,吴秋根被巡逻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随后,民警又从其身上搜获毒品16小包。经鉴定,在上述缴获毒品中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5831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秋根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事贩卖毒品活动,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吴秋根第二次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又属累犯,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