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法院圆满执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分宜县法院 黄文珍 发布时间:2010-05-14 18:01:2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当申请人梁治强的妻子及哥哥在分宜县法院领到50余万元案件赔偿款时,激动地说:“感谢法院,感谢法官,梁治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保障。”至此,这起倍受社会关注的梁治强诉分宜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圆满执结,终于尘埃落定了。
申请人梁治强系被执行人分宜县人民医院外科医师,其妻系该医院急诊科护士。2008年3月4日下午,梁治强为拔除一颗病牙,在其妻子的建议下,请同事实施全身麻醉拔牙手术。不料,术后梁治强便陷入了长时间的昏迷状态,最终成为植物人,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梁治强家人指责医院管理不善致损害发生,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则以梁治强拔牙未挂号,相关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医院规定属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鉴于此,梁治强家人于2008年11月12日诉至分宜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宜县人民医院承担赔偿责任。2010年1月19日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80%的责任,赔偿梁治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22241.44元。判决生效后,由于医院迟迟没有履行法院判决,梁治强家人于2010年3月17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宜县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高度重视,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法院的判决医院认可,但院方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已于2010年3月9日作出《医疗差错事故处理的决定》,分别给予责任人梁治强19%、其妻7%的经济处罚。被执行人要求拿法院所判赔偿款和梁治强夫妻二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相互抵扣,剩余部分再给付梁治强家属。但梁治强家人对医院作出的处罚决定表示不满,并且向法院提出不同意用执行款和经济处罚款相抵扣,双方为此僵持不下。经分宜县法院执行法官多方协调沟通和不懈努力,最终做通被执行人的工作,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使该案得以全部清结,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