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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可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傅惠君  发布时间:2010-05-14 09:02:0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年6月,被告张某驾驶小轿车与原告周某所骑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周某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对上述事故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周某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后经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周某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周某因重型颅脑损伤致植物生存状态,属一级伤残。经交警部门协调不成,原告周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558000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人民币。

  【分歧】

  对处于植物人状态的原告周某应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因精神痛苦而给予的赔偿。只有当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使受害人在精神上感到痛苦时,受害人才得向侵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受害人周某已因伤成为植物人,感受不到精神痛苦,故不存在精神损害,不应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

  另一种意见认为,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失。已成植物人的周某虽感受不到精神痛苦,但其因侵权行为而受伤变成植物人,无法享有正常人的精神生活,精神利益受到侵害,应予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作为植物人的周某虽丧失意识,无痛苦感受能力,但其在生理上并未死亡,其仍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依然享有权利能力,对因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同样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2)因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周某丧失了精神感受能力,无法像正常人一样感受人世间的酸甜苦辣、喜怒哀乐、悲欢离合等精神利益,故虽然作为植物人的周某感知不到自身所遭受的痛苦,但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是客观存在的,理应得到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植物人排除在精神损害的赔偿主体范围之外,故给付植物人状态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并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4)给予植物人精神损害赔偿,既符合现代侵权法的理念,也符合法的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可以更好地发挥精神损害赔偿制裁不法侵权行为和补救无辜受害人的作用,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