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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区法院成功协调一起农民工工伤案件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李光辉 鄢平花  发布时间:2010-05-13 16:23:07 打印 字号: | |
  5月12日,是原告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余分公司不服被告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第三人吴冬华作出工伤认定一案开庭的日子,这天,三方当事人经过渝水区人民法院的协调,并没有站在法庭上针锋相对,而是握手言和。

  吴冬华是一名受聘某工地从事木工工作的农民工,该工地由宋某某从承包人彭某某等人处以原告的名义承包。2009年9月27日下午,吴冬华在工地上安装模板,因墙体刚建成未干,脚下受力砖块松滑,致其从3米高的墙体上跌倒摔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肘关节脱位、左桡骨小头骨折。吴冬华向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宋某某、彭某某等人均系自然人,无建筑工程承包资质,也无用工主体资格,依据有关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即原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依据吴冬华的工伤申请材料,新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吴冬华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通过摸清复杂的用工情况,逐步展开协调工作,并组织原告方与第三人调解。起初,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要求相去甚远,但通过法院耐心释法明理的工作,双方都作出了让步,特别是原告方有关承包人,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原告赔偿第三人各项损失5.3万元并向法院提起了撤诉申请。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