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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揽工程未得逞 报复砸车获刑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金花  发布时间:2010-05-06 12:04:38 打印 字号: | |
  因没有得到工程承揽权,就泄愤砸了发包人的小车。5月5日,渝水区法院一审对一起因工程承包引起的故意毁坏财物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孙某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

  2008年,被害人钟某某承包了市区某工程,分包了一些工程给被告人李某某做,但李某某却因被害人没有将其中一工地给其做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次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召集被告人孙某某等四人(其他均在逃),带上铁榔头,乘坐出租车准备到工地上砸被害人钟某某的小车。在途中,被告人李某某告知了孙某某等人被害人钟某某的车牌及车的停靠位置,又给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300元劳务费后即下车先走。到达工地后,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不顾车内有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钟某某的车玻璃和车身砸烂,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强揽工程未得逞,邀集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故意毁坏他人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