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费尽心机行诈骗 数罪并罚获重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4-22 13:36:44 打印 字号: | |
  4月2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诈骗案,涉及金额高达近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万红强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万红强为投资自己的基威公司,先后骗取受害人刘某某、欧阳某某人民币56万元,财物8万元。2007年12月,他又利用与恒泰公司签订铁精粉购货合同之机,骗取恒泰公司货款37.1281万元。2008年12月,他再次以与中鼎公司签订铁精粉买卖合同为名,骗取受害人陈某某60万元。2006年到2008年期间,他以高额利润回报为名,与受害人吴某某签订入股协议,骗取17万元。2009年元月,他以基威公司的名义与受害人刘某某签订铁精粉购货合同,骗取货款37万余元。

  2009年3月底,万红强冒用受害人甘某某名义,利用甘某某租赁的神山选矿时窃取的空白支票,将其与新钢特钢公司做生意的15万元押金转入自己账户。

  2004年至2009年期间,万红强以搞矿山、办选矿厂高利息回报为诱,先后骗取受害人宋某某、颜某某现金71.4万元。

  2009年4月份,万红强将不属于自己的一辆价值12万元的装载机以6.5万元抵押给刘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红强上述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票据诈骗罪、诈骗罪、侵占罪成立,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