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土地补偿款 村委书记获徒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李钧 发布时间:2010-04-16 16:21:3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年来,因城市发展需要,城郊一些农村土地被征用,侵占、挪用土地征用补偿款等刑事案件亦随之产生。4月15日,新余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村委书记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刑事案件,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改判上诉人龚强有期徒刑三年。
龚强系新余市经济开发区水西镇宠江村委书记,其伙同该村委主任黄小敏、会计候秋生(均另案处理)于2007年12月4日、12月30日,采取虚造“水西工业园征地果树补偿款花名册”、“储备土地项目征地果树补偿花名册”,虚报果树补偿款等手段,由会计候秋生从其保管的土地补偿款帐户上分二次将人民币24820元取出,龚强、黄小敏、候秋生三人私分,其中龚强分得8千元。此外,2008年6月至11月期间,龚强从候秋生保管的宠江村委征地协调费及各村小组的提留资金等费用中,挪用资金人民币25万元给他人使用以及将其从村委借支的人民币5万元挪用归其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2008年10月至2009年2月,龚强收受承包建设宠江村委新办公楼和该村部分新农村建设业务的龚竹华人民币4万元。
一审法院以贪污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龚强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宣判后,龚强不服,提出上诉。
新余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龚强利用其担任水西镇宠江村委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25万元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挪用村集体资金人民币5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其利用协助政府管理行政事务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虚造补偿款发放表的手段,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24820元,实际得款8千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其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万元,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上诉人龚强在其犯罪事实已被检察机关部分掌握,但尚未受到有关部门调查谈话、讯问的情况下,在接到水西镇政府工作人员关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找他协助调查的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前往配合接受调查,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原判未认定龚强具有自首情节,应予纠正。且龚强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