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飞车抢夺被判刑不思悔改 异地作案成累犯从重处罚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李钧  发布时间:2010-04-12 13:14:21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新余市驾驶摩托车抢夺犯罪的案件逐年递增,犯罪分子多为多为广东、广西、湖南几省经济不发达地区人员,因认为江西这边的“货”(即金货)多,而驾驶摩托车不远千里到新余异地作案。近日,新余市中级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飞车抢夺案件。。

  被告人刘付通、龙世团、李庆武均系广东省廉江市人,其中李庆武曾于2006年2月27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12月4日被释放。2009年6月间,被告人刘付通邀集被告人龙世团、李庆武,并商量好准备工具来江西实施抢夺。随后,被告人刘付通、龙世团两人在广东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用于作案,并先行来到江西。同年7月18日,被告人李庆武乘火车来到新余,并在一宾馆开好了房间等候。当晚,被告人刘付通、龙世团两人抵达新余与被告人李庆武会合。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刘付通、龙世团两人骑摩托车至新余赣新路口附近非机动车道上,趁受害人龚卫民不备之机,将龚卫民脖子上的一条金项链抢走,价值人民币6 438元。尔后,被告人刘付通、龙世团将摩托车藏于新余市第二医院院内。三被告人认为作案不为人知,决定再次作案,哪想到新余市城区内道路上均装有监控探头,受害人龚卫民被抢后随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探头接力”,锁定犯罪分子最后出现的地点为新余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公安民警立刻到第二人民医院搜寻嫌疑车辆,发现一辆150型摩托车可疑,经询问医院保卫科人员及当班医生,得知该车辆并非医护人员或病人所有,后民警蹲坑守候。当天下午16时许,被告人刘付通、李庆武到第二医院准备骑车再次作案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随后,在宾馆内将被告人龙世团抓获。经审讯,三被告人均供述了其抢夺作案的犯罪事实,刘付通、龙世团还供述二人驾驶摩托车由广东至江西新余过程中,途经吉安地区时,还在吉安市区内抢夺了一女子金项链一条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付通、李庆武、龙世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骑摩托车抢夺他人金项链一条,价值人民币6 43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刘付通、龙世团系主犯,李庆武系从犯,且具有累犯情节,遂以抢夺罪判处三被告人均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千元。

  一审判决后,刘付通及李庆武不服,提出上诉。新余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刘付通、李庆武、龙世团利用行驶的摩托车抢夺作案的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结果及上述主、从犯,累犯等量刑情节,对其三人均以抢夺罪处以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并无不当,遂裁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