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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售假发票 被判徒刑且受罚
作者:渝水区法院 刘宇星  发布时间:2010-04-07 13:38:08 打印 字号: | |
  4月6日,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的案件,涉案的非法发票共249份,票面金额逾200万元,被告人黄元梁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3月至8月期间,黄元梁从广州购买非法制造的税务发票来新余。为了方便客户付款以及自身安全,他以在上饶和新余等地办理了多张假身份证,此后便先后以“张健中”、“徐剑锋”和“陈伟宏”的名字分别在新余、萍乡和抚州等地向潘某某、张某某等人出售非法制造的《商业剪填发票》、《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江西国税系统代开统一发票》等假发票共计249份,价值高达200余万元,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人员还从黄元梁的住所搜出未出售的非法发票134份。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元梁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