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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劫车隐藏十四载 法网恢恢一审获死缓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李钧  发布时间:2010-04-02 16:55:29 打印 字号: | |
  4月2日9时,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四年前的一起杀人抢车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胡文华、王长云均被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文华、王长云系师兄弟关系,1995年之前二人均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1995年胡文华、王长云商量骗一辆东风货车到新余市九龙山乡销售。同年10月下旬,胡文华授意王长云到宜春、萍乡等地以装货名义骗一辆东风货车到新余市九龙山乡来。王长云遂于同年10月28日,在宜春以租用货车先到新余江钢装钢材至赣州,再从赣州装硫酸回宜春为由,骗取张某某驾驶一辆东风货车于当晚抵达新余市九龙山乡胡文华家门口。经商议,胡文华、王长云决定杀死司机后把车开走。之后,二人采取用装有铁锤、电线的工具包砸被害人头部的方法,劫得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的东风货车一辆,并将被害人尸体掩埋在胡文华家附近一菜地中。后二人将车转手卖出。

  作案后,胡文华、王长云认为天衣无缝,能够逍遥法外,遂继续违法犯罪。2005年,胡文华因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犯罪被判刑,2007年5月被释放;王长云亦于1997年因抢劫犯罪被判刑。2008年10月,王长云妻子向公安机关举报胡文华、王长云二人的杀人抢车犯罪行为,后胡文华、王长云均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华、王长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得被害人货车一辆,并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胡文华具有前科,王长云属累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处二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一并作出判决,判令二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7万余元。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