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下债 妻子有责去偿还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管东长 发布时间:2010-04-02 13:37:0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丈夫生前购买车辆欠下债,现在债主要求其妻偿还。3月30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决张秋英偿还丈夫生前欠款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2月1日,张秋英与丈夫袁刚登记结婚。2008年袁刚为购买汽车跑运输,向原告钟小明借款60000元。2009年4月6日,袁刚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支付了20万元赔偿款。于是钟小明向张秋英催讨其丈夫生前欠款,被告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秋英偿还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袁刚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袁刚在与被告张秋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借钱买车跑运输,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被告与袁刚的夫妻共同债务,袁刚死亡后,作为妻子的张秋英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