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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欠条不认帐 法院判令须偿还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管东长  发布时间:2010-04-02 13:35:22 打印 字号: | |
  3月31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欠款人向欠条持有人偿还欠款1658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锋系个体户,做建材生意。被告黄志辉经人介绍常在原告处赊购材料。2008年2月6日,双方经结算,黄志辉欠赵锋货款16580元,并向赵锋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到材料款16580元,二个月内付清。黄志辉 2008.2.6.”欠款到期后,赵锋要求黄志辉支付货款遭拒,遂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货款。庭审时,被告本人未到庭,其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所持欠条确系被告出具,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是欠条的债权人,其无权向法院主张,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虽未注明欠谁的货款,即实际债权人,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条的债权人另有其人,可推定欠条持有人为实际债权人。故原告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