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藕根、吴晓晖、宋伟平、王少伟等黑社会团伙三十名成员受审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10-03-30 1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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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9时,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民广为关注的“胡藕根等人黑社会团伙”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涉案的30名成员均受到法律制裁,其中首犯胡藕根被判死缓。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3年以来,胡藕根先后网罗被告人周世青等人,逐渐形成了以胡藕根为首的被告人周世青、黄志孙、廖忠平、胡勇刚、罗琼、李华等为骨干,被告人张四牙、赖永亮、胡金勇、李贰根、华建兵、黄标、胡燕辉、廖小辉、陈志华、王建华、朱海峰、华松、何强、周水根、孙昕、熊志成、袁勤等为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层级关系明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称胡藕根为“胡总”、“兄伢子”、 称骨干成员为“兄伢子”,为便于管理,该组织还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定,如部分组织成员集中吃住、成员之间互相称呼外号,对侵害组织及组织头目利益的成员如李贰根实施惩戒。该组织购置了枪支、刀具、铁管等作案凶器,有组织地通过以非法手段获取渣山开采权、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越界开采渣山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组织的活动。2004年至2007年期间,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新余九龙、良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严重危害当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 2006年6月24日,该组织再次派出部分成员前往渣山闹事,未能得逞后,立即组织报复。当天中午,胡藕根、王少伟、杨敏华在新余市区发现对手一方的李某、李某某等人后,随即跟踪,并指使组织成员实施对李某、李某某等人的伤害犯罪,导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首要分子胡藕根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2000元。吴晓晖、宋伟平、王少伟等三名组织领导者数罪并罚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法院同时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依法分别判处该案其他2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