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执行案件
违法收取劳动者押金 法院强制执行皆退还
作者:渝水区法院 鄢平花  发布时间:2010-03-25 09:58:25 打印 字号: | |
  3月22日,在渝水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办公室,新余市新罗客运公司负责人当面将押金3000元全部退还给宋顺根,一起长达一年多的劳动合同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2008年底,宋顺根在该客运公司担任司机期间,因搭载自己的妻子未买票而被公司辞退,公司拒不退还收取的3000元押金。宋顺根多次索要未果,遂投诉至新余市渝水区劳动监察大队。该大队认定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该单位拒不执行,对劳动部门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也不予理会。该大队遂向渝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院受理后,多次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并使其来到法院。起初,该负责人仍旧态度恶劣,声称这是行业潜规则。法官劝说其行业潜规则也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粗暴蛮横不能对抗法律的权威。面对法律强大的威慑力,该负责人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同意将押金全部退还给宋顺根。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