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隐存款 女方起诉重新分
作者:分宜县法院 管东长 发布时间:2010-03-24 17: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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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议离婚,男方隐藏共同财产4万元。离婚数月后,女方察觉,状告前夫要求重分存款。3月22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女方分得存款2万元。
2009年12月13日,原告黄小花与被告袁自新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中,袁自新否认有存款,双方只对房屋进行了分割。今年3月,原告偶然发现袁自新留下的日记本上记载袁自新在2007年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4万元。原告认为,这笔存款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协议离婚时,袁自新否认有存款,存在隐匿财产行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前夫隐匿的共同财产重新分割。后经法院向银行调查,该笔存款属实,还未取出。庭审中被告辩称,这些存款是替别人存入自己的存折,是他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袁自新未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因被告不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存款的来源,而夫妻双方也没有对所得财产的归属共同约定。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正当收入,均应属共同财产,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否认有存款,有独自占有、拒绝分割给原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