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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毁人祖坟 被判赔偿两万
作者:分宜县法院 管东长  发布时间:2010-03-24 17:26: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审结一起祖坟被毁引发的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村小组赔偿原告黄某等人精神抚慰金2万元。

  2008年,被告村小组为建小康村,在施工时将邻村原告黄某等人的祖坟损毁。被告未就坟墓迁坟问题进行公告或通知原告,导致原告方家祖坟被损毁,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给原告方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据风俗习惯,其坟墓如被损毁,作为后代,其精神上将受到损害。被告的小康村建设,导致原告的祖坟被损毁,给原告造成了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