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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10:53:30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余中法〔2009〕36 号 2009年4月1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车辆管理,保障公务用车和行车安全,规范用车秩序,节约车辆开支,为审判工作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院车辆管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院领导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司法行政技术处,由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全院各种机动车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分结合、经费包干的管理办法。

  (一)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车辆的购置、挂牌、用油核算供应、车辆的登记造册、统计上报、更新报废工作;负责全院车辆的统一调度、日常监督和检查、维修审批、驾驶员管理和车辆保险、年检、事故的处理。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和行车安全管理。

  第四条 用车申请及审批(登记)程序

  (一)公务用车

  1、各部门的市内公务用车原则上由本部门安排;特殊情况需增派车辆的,应提前一天向司法行政技术处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技术处请示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调派。

  2、市外省内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用车单》,报本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

  3、省外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需派车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用车单》,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批准。

  4、节假日期间,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公务用车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用车单》,本市内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批准,本市外经院长批准。

  5、全院性综合工作用车、会务、接待等特殊任务用车,由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调派,各部门必须服从调度,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

  6、离、退休老干部公务用车由政治部负责;需调派车辆,由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

  (二)个人因特殊情况非公务用车,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按照严格审批、据实登记、有偿使用的原则办理:

  1、个人非公务用车,应填写《申请用车单》,按本条(一)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出车。

  2、出车驾驶员应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如实登记起、止地点及行车里程,经用车人签字后,由用车人到财务室办理交费手续。

  3、非公务用车交纳用车成本费,标准为0.5元/公里,过路、过桥、停车费等费用由用车人自理。

  4、离退休干部的非公务用车按本院有关规定采取发放交通费的方式解决;确因特殊情况需由院里派车的,由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调派,用车申请、审批程序、交纳费用等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因紧急情况公务或非公务用车,用车单位或个人可口头申请,经本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可先行出车,使用后按(一)或(二)项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条 车辆燃油管理

  (一)车辆燃油实行燃油费定额包干制度。本院所有车辆在省内一律凭IC卡定点加油,加油地点为中国石化系统所属各加油站。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IC卡的购买、发放、充值和对各部门燃油费的总额控制,做好燃油费的审核和统计工作。

  (二)实行一车一卡制,各部门所属车辆的IC 卡内的金额由部门负责调剂使用。因工作需要需增加燃油费的,由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

  (三)因全院性工作或老干部、退养干警用车所需燃油,由司法行政技术处凭派车单按月造表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给所派车辆拨付。

  第六条 车辆维修管理

  (一)车辆要及时维修,按时保养。车辆维修实行报告和审批制度,凡需要维修的车辆,应由驾驶员填写《车辆修理审批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司法行政技术处审定后,填写送修单,到政府采购确定的厂家维修。

  (二)维修费用实行定额包干制度。各部门在规定的包干经费内安排车辆维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超出包干经费的修理费用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

  (三)凡车辆需要大修、报废等,由车辆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技术处组织专业人员审核,经分管账务的院领导同意,报院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加强行车安全管理,严禁干警和驾驶员酒后开车,严禁领导干部私自开车。

  (二)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驾驶员安全教育、年终工作考评、车辆使用情况检查和定期通报以及执行对驾驶员的奖惩等。

  (三)严格按规定和指定地点停车,不得将警车停放在饭店或娱乐场所门口;除因公出差或执行公务外,节假日和周末所有车辆必须入库停放。每周五下午下班时办公室和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登记每台车辆的周行驶里程。

  (四)各部门负责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以及行车安全监督,其主要负责人为管理和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经常督促驾驶员注意行车安全,不得强令驾驶员违规出车和违规使用车辆,对驾驶员出现应予处罚情形的,应及时向司法行政技术处提出处理意见。

  (五)司法行政技术处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全院车辆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违规用车的,应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驾驶员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本院有关规定和上下班制度,服从院里的调度和其他工作安排。出车前必须随身带齐有关证件等手续,认真检查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平时爱护车辆,做到勤擦洗、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况整洁良好。

  (二)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车操作规程,自觉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遵守社会公德,维护法院形象和声誉,确保行车安全。

  (三)不得将车辆交非驾驶员驾驶。因公务需要,确需将车辆交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的,需经本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批准。  

  (四)不得将车辆交他人学习驾驶技术。

  (五)不得用公车接送子女入托、上学或婚庆、钓鱼等非公务活动。

  (六)不得在非执行公务时使用警灯、警报和在明令禁止鸣放警报的地段、区域和时间内鸣放警报。

  (七)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特殊情况车辆外借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并报院长批准。

  (八)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损失,并及时报告,同时积极配合交通管理和保险部门妥善处理。

  第九条 奖惩措施

  (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的,予以奖励:

  1、全年遵纪守法、完成任务好、无事故、车辆维修保养好、开支少、车况整洁、执行制度好且年终评为优秀驾驶员(按实有驾驶员人数的20%确定)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全年未发生交通事故的,给予年度安全奖。

  奖励标准由司法行政技术处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决定。

  (二)本院干警或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给予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驾驶员擅自出车或违规使用车辆的,每发现一次,扣50元,取消评先资格;违规行为属用车人或部门负责人实施或强令驾驶员实施的,扣罚用车人所在部门年终目标考评总分3分;车辆因违规使用,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查处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外,另扣除违规用车人所在部门年终目标考评总分8分。

  对违规使用车辆的,除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外,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责令行为人写出书面检查;违规使用车辆3次(含3次)以上的,聘用驾驶员予以辞退,正式驾驶员予以纪律处分,部门取消车辆使用权。

  2、发生非责任的一般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不及时报告的,取消该驾驶员年度安全奖。

  发生交通事故两小时内未及时报告的,除取消年度安全奖外,扣发当月工资。

  3、因违反规定,车辆不入库或不在指定地点停放,造成车辆损坏、被盗(含寻找车辆费用)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驾驶员属聘用的予以辞退,属正式工的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责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4、擅自开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责任部门、批准人或驾驶员负有责任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擅自将车辆外借使用,或者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或用本院车辆学习驾驶技术,造成车辆毁损或发生车辆事故造成损失的,由出借人、批准人或责任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擅自搭载他人乘车的,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由同意搭乘的干警或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

  6、因公务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负有事故责任的驾驶员赔偿本院实际承担部分的10%。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驾驶员,属聘用工的予以辞退。

  7、非公务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则上由车辆使用人负担。

  8、违反交通法规或违规使用车辆被上级或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的,罚款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9、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车辆年检所造成的罚款,由用车部门第一责任人和驾驶员共同承担。

  10、违规处以的罚款和承担责任的赔偿费用,由司法行政技术处在责任人工资、补贴中扣除。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司法行政技术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