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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维护金融安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10:43:47 打印 字号: | |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维护金融安全、服务全市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余中法发〔2009〕4号 2009年4月10日

  为充分发挥审判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立足市情,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工作的主动性和有效性

  1、明确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正确把握和领会中央为应对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发展而出台的各项重大经济政策,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妥善处理法律适用和政策指导的关系,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增强大局意识。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和金融形势,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市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上来,把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为大局服务的使命感,增强为人民司法的责任感。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工作大局,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金融安全,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为促进新余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现“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3、提高服务效果。积极应对由国际金融危机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自觉把维护金融安全、保障经济发展作为当前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好金融案件、企业相关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确保法院服务大局的有效性。

  二、认真开展金融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切实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

  4、强化立案审查保全。对于金融机构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在依法审查的同时,适当放宽准入条件,及时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金融机构、企业反映因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保全措施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5、加大对金融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及时、高效地审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杜绝假借破产名义逃废、悬空债务的现象。认真审理按揭贷款合同纠纷案件,严格审查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个别开发商以虚假按揭贷款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等违法行为。

  6、依法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案件,针对不同的债权清收主体,把握案件审理的侧重点。对于金融机构因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难以充分举证可能败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妥善审理涉及国家金融不良债权的转让纠纷案件,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的本意,从追求实体公正出发,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严厉惩处金融领域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伪造货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有效防止一些民间机构和企业通过高利率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加大对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金融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金融机构、企业和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利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

  8、加大对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积极探索有效执行措施,用足用活执行手段,努力增强执行效果。对有担保的金融债权,在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加大对担保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力度,着力提高金融案件的实际执行率和执行标的额到位率。慎重执行以金融机构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效维护金融安全。深入开展银行业不良贷款集中执行活动,维护金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执行联动、信息共享、执行威慑等机制的作用,及时在媒体披露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三、稳妥处理涉企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

  9、妥善审理企业债务案件。对企业经营困难但有对外债权的企业,充分发挥速裁机制的作用,帮助企业尽快收回债权。依法维护合同的效力,对因金融危机而导致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一方当事人确实难以履行的,加大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灵活采取各种保全措施,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因资金短缺但仍正常经营、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应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转让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对于被诉企业有到期债权的,向被诉企业做好说法释理工作,依法支持被诉企业提起清收债权诉讼。审理中多运用柔性手段,多做有利于双赢的调解工作, 尽可能减少有市场竞争潜力的困难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关门倒闭,减少对企业发展的震荡。

  10、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对于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或拖欠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等历史包袱沉重、挽救无望的企业,确已具备法定破产条件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和破产程序。充分发挥政府和主管部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尽可能指定由其成立的清算组为破产企业管理人,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或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鼓励运用破产重整、和解等措施,尽可能地维持企业生存。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积极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稳妥审理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11、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积极稳妥地审理因金融危机而引发的裁员、降薪、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注重劳资双方利益的平衡,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注重帮扶企业恢复活力,努力引导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

  12、妥善审理房地产案件。对于开发商因资金回流困难影响房屋交付的,依法认定其构成违约,同时充分考虑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妥善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依法制裁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保护建筑市场劳动者对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慎重对待当事人对于一些因房价下跌而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轻易判决解除合同,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安全和稳定。

  13、妥善审理涉外案件。对于国际货物买卖、进出口代理、信用证纠纷等涉外案件,认真审查各方当事人的贸易背景、企业资信情况,依法严厉制裁弄虚作假、借诉讼之名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各类申请认可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或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依法严格审查,平等维护中外双方的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

  14、依法惩处各种经济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重点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偷税漏税、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侵吞国有资产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经济职务犯罪的刑事审判力度,严厉打击贪污、贿赂、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经济犯罪活动,为企业经营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5、妥善处理涉企执行案件。通过执行和解、分期履行等执行方式,灵活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实现债权,回笼资金。对暂时有困难但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运用以资产使用权抵债、资产抵债返租、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债权转股权以及托管等灵活多样的执行方式,帮助被执行企业逐步走出困境。对困难企业的厂房、设备及职工工资、购买原材料资金等,慎用强制措施,避免因执行活动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四、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各项工作整体协调发展

  16、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相关案件立案、保全、审判、执行的领导、协调与督办,配强配齐审判力量。完善以审委会为主体的审判指导机制,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

  17、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加大与公安、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工作协调力度。审理案件中,发现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存在不实披露或不合理估价等情形的,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对涉嫌非法吸收存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现有引发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公安、检察、金融监管、工商等部门通报情况,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和风险防范。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交流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情况,认真听取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18、建立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机制。建立重大案件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能力,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和指导,健全完善报告制度,对于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群体性、连锁性、社会敏感度高的案件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案件受理、审理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法院报告,并向当地党委汇报,积极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为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延伸审判职能,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9、加大司法为民力度。开辟绿色通道,对涉及金融、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实施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完善司法救助措施,对涉诉的困难企业,尽可能给予司法救助,依法减交、缓交或免交应交纳的诉讼费,最大限度地减少企业的诉累,帮助企业减轻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重振经营发展信心。

  20、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司法建议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大对有关金融、企业案件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定期走访企业,指导签订合同,解答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就企业如何依法经营提出合理化对策,有效化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纠纷苗头,为企业减少不必要的损失。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金融及企业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其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不断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和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21、加强教育培训和调查研究工作。通过邀请资深法官授课、专题培训讲座、业务研讨等方式,组织法官学习相关的经济知识和金融政策法律法规,提高处理涉及金融危机案件的能力,变被动司法为主动服务。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金融危机背景下的企业对司法的新需求,寻求处理金融案件、涉企案件的新途径、新方法,提高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