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干警严肃执法廉洁守纪的规定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10: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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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全市法院干警严肃执法廉洁守纪的规定
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法官队伍,确保公正司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现就全市法院干警应遵守的严肃执法、廉洁守纪的若干要求,重申规定如下:
一、严禁干警接受当事人(含代理人、辩护人或当事人委托的其他人)的吃请或收受其钱物。违者,无论吃请次数多少,受礼数额大小,动机如何,后果怎样,均应追究有关干警的纪律责任,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扣发岗位津贴、纪律处分等处理。
凡吃请受礼,造成枉法裁判或其他影响公司司法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干警应向所在法院党组提出引咎辞职、清调或辞退。
二、严禁干警为亲朋好友或其他当事人找各级法院审委会成员或办案人员说情。违者,无论说情次数多少,动机如何,影响大小,后果怎样,均应追究有关干警的纪律责任,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扣发岗位津贴、纪律处分等处理。
凡因说情,造成枉法裁判或其他影响公司司法严重后果的,说情干警和接受说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均应向所在法院党组提出引咎辞职、清调或辞退。
三、严禁干警办理涉及亲朋好友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案件。违者,无论动机如何,影响大小,后果怎样,均应追究有关干警的纪律责任,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扣发岗位津贴、纪律处分等处理。
凡因不依法回避,造成枉法裁判(或执行),或其他影响公正司法严重后果的,有关干警应向所在法院党组提出引咎辞职、清调或辞退。
四、严禁干警泄露审判机密。办案人员、审委会成员或其他法院工作人员泄露审判机密的,无论动机如何,影响大小,后果怎样,均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扣发岗位津贴、纪律处分等处理。
凡因泄露审判机密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有关干警应向所在法院党组提出引咎辞职、清调或辞退。
五、严禁干警乱收费、乱罚款、乱拉赞助。违者,无论动机如何,数额大小,后果怎样,均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扣发岗位津贴、纪律处分等处理。
凡因“三乱”造成重大影响或挪用收取的各类款、物的,有关干警应向所在法院党组提出引咎辞职、清调或辞退。
六、严禁干警在当事人处报销吃、住、行各项费用或其他发票。违者,无论次数多少,数额大小,影响如何,均应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视情节给予待岗学习、扣发岗位津贴、纪律处分等处理。
凡因上述行为,造成枉法裁判(或执行)严重后果的,有关干警应向所在法院党组提出引咎辞职、清调或辞退。
七、严禁干警在办案、执行或其他工作中,主观臆断、玩忽职守。因主观臆断、玩忽职守等造成枉法裁判或其他重大影响、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干警应追究纪律责任,直至撤职、清调或辞退。
八、严禁法院干警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否则,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查处。
干警违犯以上所列各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袒护。
干警违犯以上所列各项,受到纪律处分的,有关县、区法院院长或中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中院汇报情况,说明原因,并交检查、检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干警受到辞职、清调、辞退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疏于管理教育或玩忽职守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所在法院院长、副院长或中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向选举或任命机关引咎辞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