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肃审判纪律的若干规定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1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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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严肃审判纪律的若干规定
严肃审判纪律是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院形象的基本要求。近一个时期以来,新闻媒体多次对极少数法院涉及审判纪律的事件进行了曝光。这些事件虽发生在其他法院,但全市法院干警要引以为戒,切实防止此类事件在我市法院发生。为切实贯彻“从严治警”方针,进一步严明审判纪律,除上级和本院原先制定的有关纪律制度必须继续严格遵守外,特重申和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格依法受理案件。,禁止以忙于其他工作、人手少等各种理由对应当受理的当事人的起诉、上诉、申诉不予受理;禁止法院干警私自受理案件,以职务身份或其他公民身份参与诉讼外的索债、追款等活动。
二、严格依法收取费用。要严格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补充规定》中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严格依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办法收费,禁止私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行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禁止违反规定的程序、使用非法票据收取法定费用,禁止给办案部门、干警下收费指标,不得以收费多少作为对干警考评奖罚的依据。干警调动前应认真办理诉讼费、执行标的及其他公款公物的移、接交手续,落实“人未走,账先清”。
三、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要有齐备的法律手续,对保全的财产要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处理,不得因故意拖延或处置不当造成财物丢失、毁损而扩大当事人的损失。
四、严格依法执行、文明办案。执行工作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对执行中的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严禁曲解法律和司法解释。各项执行措施要有合法的执行依据,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案外人或第三人财产,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财产,严禁重复执行,严禁违反规定程序“先斩后奏”。对执行到的款物要及时交给被执行人,严格履行执行款物交接手续,严禁侵占、挪用、截留。
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要严格依法定条件办理。凡是中止、终结执行的裁定,必须经过合议。严禁利用中止、终结执行方式办“人情案”、“关系案”。执行中,既要做到依法办案,又要做到热情服务、文明执行,严禁动辄训人、语言粗鲁、态度粗暴、方法简单。
五、对当事人、案外人或有协助义务者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恰当、处罚程序合法。严禁侮辱或打骂被处罚者。
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合议庭成员要增强时间观念,严格按通知的时间开庭;特殊情形不能按时开庭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依法及时宣布事由。在庭审过程中,严禁审判人员和法警着便装,不允许衣冠不整,不得随意进出、交头接耳、接听通讯工具;不得有抽烟、吃瓜子等不严肃行为。
七、严格遵守宣传纪律。了解案情的法院工作人员应严守审判秘密,未宣判的案件不得作为宣传材料报送。法院干警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必须报经院主要领导同意,报道涉及重大案件或可能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重要新闻线索,要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八、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本规定,开展“增强纪律观念、规范执法言行”的大讨论,确保本规定落到实处。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诫勉谈话,提醒注意,促其改正。对违反规定又不主动自查自纠的,将视情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