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及查封、扣押财产的管理办法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10: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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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款物及查封、扣押财产
的管理办法
为落实省高级法院关于执行人员不得直接经管执行款物的有关精神,规范本院执行款物及查封、扣押财产的管理,进一步确保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款物能够及时到位,从源头上杜绝贪污、挪用、截留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按照执管分离的原则,加强对执行款物及查封、扣押物管理
1、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执行人员应及时向有关审判人员了解是否有查封、扣押财产等情况。
2、执行划拨一律转市财政指定帐户(帐号由本院财务提供),并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无法通知或依法暂缓执行、再审等不宜交付的除外)。
3、执行到的现金原则上应当场由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交付的,应在2日内交院财务入帐,并由院财务开具正式往来票据交当事人;执行人员不得出具白条给当事人收取。
4、查封、扣押物必须由执行人员或审判人员分类造册登记,登记要详细具体,交接人员、时间、品名要准确。除责令当事人保管的以外,对动产,由执行人员在2日内移交庭内勤集中管理;不动产的有关证件、资料,由执行人员管理。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款物流转,处理查封、扣押的财产
1、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人员5日内应组织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双方协议一致的,应当即或至迟2日内交付申请执行人;协商不成的,应在5日内委托评估拍卖。
2、无法拍卖或拍卖不成的物品,当事人又协商不成的,至迟应在一个月内评估作价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拒绝接收的,应立即予以解除查封、扣押。
3、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查封、扣押后应在7日内按有关程序处理完毕(以最大限度的减少当事人损失为原则)。
4、当事人领取执行款物,由案件执行人员提出具体意见,由业务庭审核,经分管院长审批,由庭内勤或案件承办人到院财务统一办理有关款物流转手续。同时,执行人员应及时将款物流转手续凭证附入案卷内。
5、对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的财产,如不及时处理将影响其价值的,按照本规定处理,保存价款。
6、对诉讼中已查封、扣押的财产未作处理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审判人员应督促权利人尽快申请执行或直接移送执行,权利人超过申请期限未申请执行的,应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7、执行人员调换岗位,对由其负责保管的执行物品,应在离岗时随案移交,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三、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1、严禁执行人员坐支、挪用、截留、调换执行的款物。违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2、对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执行款物的,发现一次扣除该部门目标管理考评分1分,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3、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按本规定及有关法律及时处理,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毁损,失去原有价值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后视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赔偿额的10%-50%。
4、有关业务庭、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领导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放弃管理、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