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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利用反馈制度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2010-02-24 09:25:56 打印 字号: | |
  1、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主要供本院工作使用,外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时,须持有证明,得到批准并办理手续后才能利用。同时,利用本院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院或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

  2、档案资料如需摘抄、复制有关内容,需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经档案人员校对无误后,方可签注盖章,所摘抄、复制的材料,要妥善保管。

  3、档案资料用完后,即交档案员检查验收,如发现有涂改、拆卷、圈点、撕毁档案行为,均按《档案法》有关条例处理。

  4、档案利用后应将利用解决的问题,或收到的效益等信息,及时反馈到本室档案员。档案员应认真作好效果的收集工作,定期进行加工整理,反馈到社会,以提供档案利用信息,进一步扩大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