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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忘仁义 故毁财物终受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0-02-20 09:02: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纠集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案进行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某与他人合伙,欲到分宜县双林镇福亮采石场做柴油和工程等生意,在与该采石场老板姚某商议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丁某等人心怀不满,遂商议纠集人员到福亮采石场砸东西。2009年5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丁某伙同10余人携带砍刀等工具坐出租车来到福亮采石场,将该采石场的门、窗、电视机、电冰箱、办公桌椅、挖掘机挡风玻璃等物砸毁。经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10146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