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财无门忙盗窃 法网恢恢终受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0-02-20 09: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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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9日,分宜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至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因无钱用等原因,伙同他人多次驾车窜至分宜县杨桥镇、新余市渝水区九龙山乡、吉安县油田乡、上高县等地疯狂实施盗窃,窃取他人活母鸭1028只、汽车电瓶16个、铜芯电缆线9条、六芯电缆线3条等物品。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393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539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