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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次盗窃不悔改 惯犯伸手又获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0-02-20 08:56:40 打印 字号: | |
  曾因盗窃次入狱服刑,但依然“贼性”不改,近日,分宜县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此前,被告人袁某基于同样罪名,已先后被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和平阳县法院判处一年零六个月和四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袁某同他人携带事先购买的水管钳、手套、小手电筒等作案工具,窜至分宜县城泗水路中亚二村居民楼,通过用水管钳将二楼阳台窗户上的不锈钢防盗栅拧断的方式入室盗窃,盗得摄像机一台、录音笔一支、铂金耳环等物品,价值人民币2889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8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所盗财物当场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