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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伐林木 非法获利判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0-01-26 14:48:4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正月,钟某以7.02万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转得位于分宜县杨桥镇土坎下村某山场的杉树。同年10月份,钟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对山场的杉树进行采伐,并转运销售。经现场勘测,被采伐的杉木材积65m3,合计活立木蓄积93.21m3。案发后,钟某自动上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钟某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山场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钟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