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 获徒刑并罚金
分宜县法院适用新罪名对一刑事案件做出判决
作者:分宜县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10-01-25 09: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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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分宜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邱某、黄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0.5万元。这是分宜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的罪名,首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刑事案件做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人李某等人先后在陕西省渭南市,加入名为“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推销产品“康复德牌珍益胶囊”为借口,以“拉人头”的方式从事传销活动,在没有提供产品实物的情况下,要求新成员以购买产品(每份2900元)即获得成员资格的方式继续发展成员,规定在新成员购买产品后,其所有上线成员均可计入其业绩中,根据业绩组成“五级晋级制”的层级结构,即成员业绩累计一定数额,则相应担任实习业务员、组长、主任、科长、经理等职,并按发展成员的数量进行计酬分红。2008年下半年,该组织迁至河南省三门峡市,改名为上海仙妮娅科技有限公司后,继续以推销“亮彩胶囊”(每份3280元)开展非法传销活动,并将“五级晋级制”改称为经销商、特许经销商、拓展顾问、资深顾问、高级顾问。2009年4月5日,被告人潘某通过其弟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邱某、黄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截止案发时,被告人李某等人累计推销产品367份,涉案金额117.7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潘某、邱某等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