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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招生行诈骗 并判徒刑并罚金
作者:分宜县法院 彭兵云  发布时间:2010-01-19 09:37:23 打印 字号: | |
  以帮助办理高校招生入学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45.1万元,,最终落入法网。近日,分宜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漆云龙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分宜县教育局一名普通职工,2008年3至7月间,先后认识被害人倪某等7人,称自己是教育局专门负责高考招生的工作人员,与省教育厅领导是亲戚,并与省高招办主任关系很好,能够帮忙办理高校统招指标,从而骗取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5.1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及投资,并在7位被害人追问的情况下,仍通过发短信等方式谎称高考指标已经办好或正在办理。同年8月,被告人还指使他人冒充上海某大学工作人员联系被害人,谎称被害人子女已被该校录取。案发后,被告人退回涉案赃款18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漆云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此一审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