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刑满不思悔改 猥亵儿童又被重判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胡瑜军 发布时间:2009-12-09 17: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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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猥亵儿童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朱云昆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1984年被告人朱云昆因伤害罪、流氓罪、盗窃罪等被判处死刑,缓期十年执行,2006年刑满释放。今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云昆在市区一公交车站等车时,看到受害人丁某某(13岁)也在等车去学校。在与丁某某交谈中,被告人朱云昆发现其有点弱智,便以送其去学校为由将期骗至一宾馆房间内。在房内,被告人朱云昆脱去丁某某的衣裤,先后三次以抠摸隐私处等方式对其进行猥亵。后丁某某家属四处寻找至此,将被告人朱云昆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云昆目无国法,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强制对受害人丁某某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且其2006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