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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官司  儿子当证人
作者:渝水区人民法院 袁勇  发布时间:2009-11-27 13:56: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一次性返还原告杨某借款人民币27000元。

  张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01年协议离婚,婚生儿子小张由张某抚养。由于当时张某对杨某承诺为了儿子免受后母虐待暂不再婚,离婚后双方仍发生经济往来,张某共在杨某处借款30000元用于经商。2006年小张辍学后,张某也随之再婚。此后,杨某开始向张某追要借款。2006年1月16日张某还杨某现金2000元,同年11月19日,张某还杨某1000元现金时,杨某把上次给张某打的2000元收据收回,将张某两次还款合并打收据,因杨某误将3000元打成30000元,张某把金额为30000元的收据随手一撕说:“这个条作废,你再给我打3000元的条”。杨某见张某已撕30000元的收条,也没在意,于是又给张某打了3000元的收据,当时儿子小张也在场。

  今年8月11日,杨某在追款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借款27000元。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张某承认原借杨某款30000元,但称其已全部还清,并当庭出示了杨某误打的还款数额为3万元的收据。面对这种情况,杨某一时不知所措。当法官问杨某是否还有证据予以反驳时,她猛然想起了自己儿子小张能证明这件事,因而请求通知儿子到庭作证,法庭予以准许。小张在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当庭陈述了诸如杨某所说的还款及打条经过。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所出示的30000元收据系无效证据,杨某诉讼请求有证人小张的证言加以证实,其要求张某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