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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藏匿爆炸物 监守自盗获徒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张军娜  发布时间:2009-11-20 14:48: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爆炸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人易某担任分宜县西茶煤矿二井大工职务。西茶煤矿管理制度规定,大工负责领取采矿所需炸药、雷管等物品,并在下班出井时负责将剩余炸药和雷管存放于井下专用木箱里,不得私自带出井外。被告人易某因为家里建造厨房爆破石方所需,分别于2009年5月14日、15日及20日晚上12时许,采取将炸药和雷管包夹到外衣口袋,然后将外衣搭在肩上出井的手段,躲避西茶煤矿井口工作人员的搜身检查,先后将8节炸药和10枚雷管从矿井内带出井外,之后藏匿于其宿舍内一个黑色挎包里。2009年5月26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易某宿舍查获被盗炸药和雷管。经江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依法鉴定:被盗8节炸药总重量1210克,为膨化硝铵炸药,具有爆炸性能;被盗10枚雷管为8号电雷管,具有爆炸性能。2009年6月2日,被告人易某到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慈化派出所后经分宜县公安局传唤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西茶煤矿炸药1.21千克、雷管10枚,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