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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入狱不思悔改 再犯新罪累犯重判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09-10-20 16:19: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家住分宜县分宜镇的被告人刘某系无业人员,曾于2005年4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分宜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度狼铛入狱的被告人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经审理查明,2009年4、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从宜春市的“处处手”及分宜县的“老肖”处购买毒品海洛因。被告人刘某除留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以外,于4月10日、20日左右,在分宜县政法巷武装部对面的一个巷子里,先后两次以人民币45元的价格将两个各重约0.05克的“包子”(毒品海洛因)卖给吸毒人员徐某;5月19日上午,刘某在分宜县政法巷其出租房附近以人民币40元的价格将一个重约0.05元的“包子”卖给吸毒人员严某。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并从其身上缴获毒品海洛因1.176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海洛因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冬林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分宜县法院  宋英)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