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非法经营烟草法纪不容 身陷囹圄既获刑又挨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宋英  发布时间:2009-10-20 16:05:5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连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烟草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私自运输、经营、销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连某得知江西省新余市卷烟比浙江省衢州市卷烟价格更高且更好卖的信息,为从中赚取差价利润,连某在没有办理烟草零售、批发、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浙江省衢州市部分香烟销售点收购斗芙蓉王香烟949条、软中华香烟150条,并雇请被告人郑某帮助运输。2009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明知被告人连某未办理烟草运输许可证且也未办理烟草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自己的五菱牌面包车将香烟从浙江省衢州市运往江西省新余市,在途径昌金高速公路新余收费站时,被分宜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执法人员当志查获。经鉴定,所查获香烟均为真品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277994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连某、郑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规定,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批发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批发、运输国家专卖香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江西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