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 架 又 杀 人 一 审 判 死 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肖兵生 发布时间:2009-09-29 1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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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上午8:30分,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绑架杀人案,一审认定被告人陈拥军犯绑架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拥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二十六万七千八百二十元人民币。
2008年12月12日16时许,陈拥军驾驶车牌为赣KY8401的红色东威男式摩托车,途 经本市渝水区卫生局旁的公交车站时,看见正在与同学一起玩耍的被害人陈某。陈拥军因生意经营亏本,无力偿还债务,遂产生绑架陈某并向其家人索要钱财的想法。陈拥军即以带陈某去太阳城玩耍为由,将被害人陈某诱骗上车载至本市太阳城寺庙旁。在寺庙东侧山上,陈拥军用其携带的一根长约70厘米的电线套在陈某的脖子上,将陈某勒死,并用枯树叶将陈某的尸体掩盖好后,逃离作案现场。同月26日,陈拥军使用新购得的手机卡向陈某的父亲发出两条手机短信,向其勒索10万元人民币。经鉴定,陈某系他勒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拥军为达到勒索钱财的目的,绑架并杀害被害人陈某,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其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