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刑事案件
市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邵有生死刑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李彬  发布时间:2009-09-09 15:05:4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市法院对被告人邵有生抢劫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邵有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云道经济损失人民币91159.98元。

  被告人邵有生,男,1966年4月6日出生于新余市,汉族,小学文化,在新钢务工。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7日凌晨4时许,邵有生在原新余城关印刷厂内被害人袁思兰经营的废品收购店卖铁结帐时,看到被害人卧室有钱财,离开后遂产生抢劫的想法。凌晨5时许,邵有生再次以卖铁为由来到收购店,并捡起一块砖头藏在身后。趁被害人查看是否有铁时,邵有生拿起砖头向其头部连续猛砸,被害人倒地后仍然发出轻微的声音,邵有生又捡起另一块砖头朝其头部砸了四、五下。随后,邵有生从被害人口袋拿了两串钥匙,骑电动车来到被害人的租房,拿走现金人民币1435.50元、一部小灵通等物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系因头部钝器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劫取现金人民币1435.50元和一部小灵通,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邵有生抢劫作案手段残忍,并致使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