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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窃得现金十元 拒捕伤人获刑四年
作者:渝水区法院 简谊莲  发布时间:2009-09-02 14:58: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被告人入室盗窃被发现,抗拒抓捕而转为抢劫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今年4月17日,被告人周为窜到市被害人吴某某租房处,乘其家中无人,用脚踹开其家房门,入室盗得10余元人民币,随后又发现床底下放有一个皮具密码箱,便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密码箱割开。正当被告人周为准备盗窃密码箱中财物时,吴某某回到了家且发现了周为行窃。此时,被告人周为欲冲出门逃跑遭吴某某阻拦,被告人周为遂朝吴某某的下巴打了一拳,并持木头对其进行殴打。之后,被告人周为逃跑过程中被周围居民抓获。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丙级。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盗窃作案,窃得人民币10余元后被被害人吴某某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吴某某轻微伤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