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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无悔改 糖尿病人再犯入监牢
作者:分宜县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09-08-26 10:06:5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志勇、严爱民、刘秋生、黄建忠盗窃一案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志勇200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因其患有I型糖尿病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刑期期满后,被告人严志勇的病情更加严重,但被告人仍不思悔改。2009年4月份,被告人严志勇伙同严爱民、刘秋生、黄建忠四人携带蛇皮袋等工具,多次驾驶摩托车窜至分宜县造纸厂、分宜县界垦厂、分宜镇界垦村委庄塘村小组等地盗窃土鸡和鸭子,其中被告人严爱民、刘秋生参与盗窃四次,价值人民币均为6595元,被告人严志勇、黄建忠参与盗窃两次,价值人民币均为8785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志勇、严爱民、刘秋生、黄建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严志勇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考虑到被告人严志勇虽患有I型糖尿病,但其被监外执行仍不思悔改而重新犯罪,具有社会危险性,即对严志勇予以收监。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