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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土铳打猎 三农民获罪判刑
作者:分宜县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09-08-26 10:05:2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成瑜、袁春生、吴梅生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作出判决,以三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成瑜、袁春生、吴梅生均系分宜县杨桥镇文江村委农民。因喜欢打猎,被告人黄成瑜1975年购买了一支土铳和火药、铁珠,被告人袁春生也因喜欢打猎1996年购买了一支土铳,并购买了火药和铁珠。被告人吴梅生的爷爷生前遗留一支土铳,被告吴梅生持有并用于打猎。三被告人平时都将土铳藏在家中,未向政府上缴,也未向公安机关申领枪支持枪证件。

  2009年3月6日,被告人黄成瑜、袁春生、吴梅生携带各自的枪支和弹药,到分宜县操场乡桂村委下龙村小组的山林中打猎,被告人黄成瑜、袁春生被分宜县操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当场缴获土铳二支,被告人吴梅生携土铳逃脱。3月11日,被告人吴梅生委托村委干部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其家收缴土铳一支。经鉴定,三被告人持有的土铳以火药为发射动力,属于公安部规定的枪支范畴。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成瑜、袁春生、吴梅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吴梅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且三被告人持有土铳用于打猎,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分宜县法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