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不担抚养 与法相悖被判无效
作者:渝水区法院 李德 廖红明 发布时间:2009-08-11 14: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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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渝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对一起抚育费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被告习某向两原告邹某兄妹各承担每月八十元的抚养费,至其满十八周岁止。
经审理查明,1992年7月14日,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邹某某与被告习某经人认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原告。2008年11月20日,邹某某与被告习某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注销手续,两原告随父亲邹某某生活。离婚协议载明被告习某不需要承担抚养费,此后,被告习某对两原告未尽抚养义务,为此,两原告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被告习某无需承担小孩抚养费的约定,与法律的一般原理及精神相悖,即该条款剥夺限制了两原告的权利,当属无效内容。故该院认为被告习某仍需承担两原告的抚养费。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及两原告教育现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