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中院一审以贪污等数罪判处原江西省公路管理局京福高速公路温沙管理处处长陈文伟死缓
作者:新余市中级法院 李钧 发布时间:2009-08-07 14: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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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文伟,男,1955年2月生于瑞金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江西省公路管理局京福高速公路温沙管理处处长(正处级)。
8月5日,新余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陈文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以贪污罪对同案被告人原温沙管理处办公室副主任李永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文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共计挪用公款人民币230万元给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552.02056万元,构成贪污罪;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11万余元、美金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伙同他人共同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432.1815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此外,其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277万余元、美金1100元,数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李永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陈文伟等人共同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利用其担任锦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伙同陈文伟共同占有锦瑞公司财产共计人民币355.1541万元,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陈文伟在贪污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永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且陈文伟贪污、受贿犯罪所得赃款均已追缴,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新余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此案正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