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门生财法不容 铤而走险终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张春平 发布时间:2009-07-26 1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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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财无门而“铤而走险””,盗窃发电厂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结果非但没有获得钱财,反而落入法网,此时方知悔恨但一切晚矣!近日,分宜县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曹绍刚有期徒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7日晚,被告人曹绍刚伙同两名同案犯驾驶车辆,窜至江西分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万发电机组站内,盗窃运输皮带上重物箱内放置的配重砝码53块,该砝码是用来调节运输皮带的松紧,用于防止皮带打滑、平衡运煤皮带,系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逃离现场时,被告人曹绍刚被当场抓获,另两名同案犯脱逃。经鉴定,被盗植物价值人民币5830元。
分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绍刚伙同他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数额较大,实施了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但破坏电力设备罪处罚较重,故对被告人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故此,该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