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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法院判决维持一起工商部门对传销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阮菊花 谢祖和  发布时间:2009-07-16 18:53:55 打印 字号: | |
  7月14日,分宜县法院对一起因传销人员不服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宣判,判决维持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分工商行处字[2008]64号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罗凤西、饶爱珠、钟细营三人在县城租用办公场所后,以介绍在某公司设立的购物网站上购物消费为由,诱劝他人签订消费协议,并在交纳1200元定金后成为该公司签约顾客,取得会员资格。协议中约定:若会员在该公司网站上购物消费,可按消费价格的比例获得消费积分,积分达到一定额度时则可退还定金;每介绍发展一名新会员,可获得300元的信息推广费;若下线会员购物消费积分达到一定额度后,上线可获得积分奖励。仅一周的时间,罗凤西等人便发展了7名会员。经群众举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罗凤西等人的行为进行调查后,认为其行为构成传销,并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扣押财物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09年4月8日,罗凤西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分宜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凤西等人以发展下线参与购物消费为名,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行为特征。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处罚额度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该案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