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民事案件
储蓄员操作失误引讼争 储户无理诉求被驳回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09-06-12 10:36:23 打印 字号: | |
  因储蓄员操作不当,误将别人的存款打入原告的存折,原告将错就错持存折要求提取该存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6月7日,分宜县法院以双方未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吴某某系第一被告分宜某银行储蓄所的储户。2008年11月12日,原告到储蓄所办理已到期的5万元定期存款转存业务。原告将5万元存单夹在一本活期存折内递进窗口,储蓄员黄某某为其办理了5万元存款定期转存业务。在此过程中,另一储户危某某也来办理业务,他将14660元现金和一本活期存折递给储蓄员黄某某,黄某某忙乱中将该14660元现金误存入原告存折内,但黄某某随即发现错误,立刻对原告解释,并要求原告输密码将款取出,原告按储蓄员要求输入密码,储蓄员又错将取款记录打印在原告存折第三页下方,之后,储蓄员黄某某拿出原告取款凭条要原告签字,原告拒绝签字确认,随后拿着活期存折到另外一个窗口取出1万元并办理了一年定期存款,黄某某担心银行发现为客户办业务未签名会罚款,就代原告在取款凭条上签了名字。以后,原告多次持该活期存折到昌山储蓄所办理存、取款业务,均在存、取款凭条上签名确认交易金额及账户余额,从未对2008年11月12日存、取款14660的事实提出异议。直到2009年1月23日,原告在办理现金存款业务时才询问该14660元的事实,并多次找到银行要求支付14660元,经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分宜县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2008年11月12日双方之间是否成立了14660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经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当庭陈述的事实分析,认为原告当天并未存入14660元现金,原告与被告之间未成立14660元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且原告也并未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依法不应承担兑付14660元存款的义务,同时,储蓄员系被告的员工,其为原告办理业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为此该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