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秦山核电有项目 缓刑期内行骗再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09-06-12 1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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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邓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再行骗,6月7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某某诈骗一案作出判决,撤销原判的缓刑执行部分,以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判决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邓某某系湖南省株洲市人,2007年2月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年邓某某认识了被害人康某某,邓某某自称有一个1000万元的秦山核电公司阀门套改造项目,邀请康某某投资。康某某经过考察后信以为真,于2007年9、10月间先后分四次将人民币20万元交给被告人,被告人收到钱后安排康某某在秦山核电公司做105、203、204保温工程项目。后康某某得知1000万元秦山核电公司阀门套改造项目是虚假项目,多次找被告人要求退还20万元。2008年1月13日被告人邓某某写了一张20万元的收条给被害人,并承诺该20万元用于秦山核电公司阀门套改造项目,事后被告人又发短信给被害人谎称该项目马上将签订正式合同,让被害人去领导该工程项目。2008年10月,被告人转往上海居住,被害人多次寻找邓某某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6日,分宜县公安局民警从上海将被告人带回分宜接受调查。
分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邓某某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未将赃款退还被害人,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该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