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应外合联手作案 疯狂盗窃累犯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09-06-12 10: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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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分宜县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盗窃一案作出判决,以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陈某于2003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后,被告人在分宜县新香海饭庄打工.2009年1月28日,被告人与叶某某商议,采取里应外合的方式共同盗窃分宜县新香海玉兔饭庄的液晶电视机.同年1月31日晚上,被告人在新香海玉兔饭庄下班后,故意躲藏在208号包厢内,然后打电话通知叶某某过来盗窃.次日凌晨1时许, 叶某某在被告人的接应下,用绳索爬窗户进入新香海玉兔饭庄212号包厢.随后, 叶某某先后窜至202、203、205、206、207、208、209、211、212、213号包厢,使用螺丝刀或直接用手将10台长虹牌液晶电视机从墙上取下。之后,被告人伙同叶某某用绳索将电视机捆绑并吊出窗外,另有一人(身份不明)在窗外接应,盗后被告人等三人驾车逃往新余市,将电视机藏于新余火车站旁廖家村的租房内。经分宜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被盗10台电视机价值人民币3040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
分宜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40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抢劫罪判处了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所盗财物,使被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该院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