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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获利,依法判处获刑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万琳  发布时间:2009-04-16 09:27:44 打印 字号: | |
  2月9日,分宜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夏侯武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交国库的判决。

  罗小刚与肖小林合伙在分宜县城经营废纸收购业务,并和王小青(已另案处理)、夏侯武等人达成协议,约定由罗小刚出资收购分宜县城的废纸,王小青和夏侯武负责保证罗小刚的垄断收购地位,罗小刚以每吨20元付给王小青和夏侯武。双方约定后,罗小刚、王小青与分宜县城的各废品收购店老板进行交涉,要求其将废纸一律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罗小刚,并威胁、警告各收购店老板,若不将废纸卖给罗小刚,就会叫人来找其麻烦,被害人袁小根等人还被迫签订了买卖废纸协议书。2008年11月份期间,被害人易小春、黄小生、钟小名等人在分宜县城从事废纸收购时,罗小刚、王小青认为其出价远高于罗小刚的收购价格,扰乱了罗小刚、王小青在分宜县城垄断收购废纸的市场,为此,王小青、夏侯武纠集众人对易小春、黄小生的车辆进行打砸,对钟小名进行殴打。王小青还纠集多人对分宜县城各废品收购店进行巡查,以防止外来老板收购分宜县城市场的废纸。迫于压力,分宜县城各收购店老板只好将废纸以每吨低于市场价格60元卖给罗小刚,2008年11月至11月30日,罗小刚、王小青、夏侯武强迫分宜县城各废纸收购店与其交易了100余吨废纸,从中牟取暴利2万余元。

  该院通过审理,根据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