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达客车上被盗,责任由谁担?
作者: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维文 章丽姣 发布时间:2009-03-11 1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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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7日,新余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蒋某诉讼请求。
2004年5月9日,蒋某购票乘坐某客运公司的直达客车。旅途中,直达客车应乘客要求上厕所在服务区停靠,此时蒋某发现所携带的行李包财物被盗。车组人员当即拨打“110”报警,侦查人员到现场勘查并立案侦查,目前该刑事案件未侦破。蒋某以客运公司存在过错为由,多次向客运公司追讨赔偿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购买客运公司的车票并乘坐该公司所属客车,双方就此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客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在运输途中,蒋某被盗的现金放置于未办理托运的行李包中,属自带物品,该自带物品的损失是由于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与蒋某本人的疏忽大意亦存在关系,但对该客运公司而言,尚无证据反映其对此被盗事件的发生存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