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友不肯和好 挥刀伤人悔已迟
作者:分宜县人民法院 杨晓珍 发布时间:2009-02-10 11:21:35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我一时糊涂,不但伤了她的人,也伤了她的心,我好后悔啊!”当陈某某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审判时,不禁声泪俱下,懊悔不已。2月6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对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女友敖某本是临村村民,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不久两人便同居在一起。2008年5月,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女友敖某一赌气跑回了娘家。同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到敖某奶奶家找到敖某,要与敖某和好,并要求敖某不要出去打工,但敖某不肯。因言语不和,两人发生争吵,陈某某一气之下,先用双手掐敖某的脖子,之后又顺手拿起放在厨房砧板上的菜刀,往敖某的头上、身上乱砍,经法医鉴定,敖某的伤势为重伤乙级。案发后,陈某某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并一直留在案发地至公安人员将其抓获;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了敖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0000元。
分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乙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某某案发后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并一直留在案发地至公安人员将其抓获,且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因恋爱纠纷引发,同时陈某某家属事发后赔偿了敖某的经济损失30000元,得到了敖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